关于对欠费商标代理机构催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日 期:2008-1-25 10:53:41 来 源:中国商标网 作 者:
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向商标局缴纳商标规费。近来,商标局发现有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拖欠应缴纳的规费,不仅延误了商标规费的及时上缴,更严重地损害了相关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为此,我局于2007年10月25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商标代理机构及时缴纳其代理的商标申请规费。
发布通知后,截止至2008年1月23日,仍有462家商标代理机构拖欠商标规费。为了严格执行商标法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我局决定将最后缴款期限延至2008年1月31日。对于逾期仍欠缴商标规费的商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申请书件,商标局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特此通知。
商 标 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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