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相同的文字,而他们自己的商标则字体偏淡偏小,很不显眼。据一些经销商反应,时常有消费者将这家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是我公司生产的。这家企业是否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如果要提起诉讼应该做些什么?
孟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这家企业将你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而自己的商标标注得很不明显,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那么这家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符合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诉讼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方法,但如果你公司想就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权利证据。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等。2、侵权证据。例如:被指控侵权企业的产品包装、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证据等。3、赔偿证据。即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的证据,如财务账册、销售记录、库存明细等。若无法提供上述赔偿证据,你也应提交可供法院参考、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如许可使用费、自己或被控侵权人商品的利润率、侵权人的侵权时间及表明侵权人主观恶意的相关证据。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差旅费等。提出赔偿的依据应当客观、真实,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