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不容忽视

日 期:2008-6-20 14:38:09    来 源:在线国际商报   作 者:陈剑玲

  如果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犯,除向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法律救济外,也可以向中国海关申请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海关是商品进出口的必经之地,因此,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国海关有权在三种情况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一,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第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扣留、但海关认为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依职权予以扣留,在确定属于侵权货物后予以没收;第三,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可予以没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具体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然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备案尽管并非是获得保护必需条件,但是依然有巨大的实际意义。

  首先,对于已备案的知识产权,除了权利人可以对进出口中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外,若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海关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

  其次,从实践操作流程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给海关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更加有利于海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未雨绸缪,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第三,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侵权企业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企图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取得的成效,吸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2007年,海关总署收到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件2788件,与2006年(1880件)相比增加了48.3%。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共有9325件,其中商标权5450件、专利权3494件、著作权381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不仅有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而且有大量的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例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英国、荷兰等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已在知识产权的维权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上海智伟电池有限公司““SOYO”商标侵权案就能够很好的说明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的巨大意义。2007年8月12日,珠海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干电池。海关审单关员在对该票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立即对下达了布控指令。8月13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的干电池上均标有“SOYO”商标。经核对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发现,“SOYO”是上海智伟电池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2007年8月9日已经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上海海关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查获侵权干电570箱共109多万件,价值人民币约26万元。上海智伟电池有限公司是上海的一家民营企业,公司以生产、出口电池为其主营业务,“SOYO”是其主要的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其生产的“SOYO”电池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然而由于侵权产品的出现,2007年1月至9月,该公司“SOYO”电池出口额急剧萎缩至300万元人民币。面对这种情况,该公司选择了通过海关备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商标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仅4天,上海海关就查到了假冒货物。该公司根据海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在生产工厂再次查获大量的侵权电池。

  此案被中国海关评为“中国海关2007年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和海关执法的效率,对企业寻求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权利人根据海关在边境查获侵权货物的线索,顺藤摸瓜,在生产加工厂又查获大量的假冒货物,权利人获得了极大的维权成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等到了充分发挥。

  为促进我国企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意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程序的设置是比较灵活简便的。只要是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都可以申请备案。具体来说,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先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只要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企业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善于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权利和途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为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构筑起严密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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