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运”二字),都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我省就有6家企业因滥用奥运标志被调查。今天上午,长沙市工商局公布了6起暂未结案的侵犯奥运标志案例,其中包括某公司在宣传中打出了“为奥运加油”的口号;某房地产公司广告中出现“为奥运呐喊100天”等。
店里摆个福娃也侵权
为迎接中国的奥运年,长沙市很多商家都做出了关于奥运的宣传。长沙市神农大酒店以每个3000元的价钱买回5个正版福娃,摆放在酒店的大厅,不料侵犯了奥运标志所有权。今天上午,长沙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酒店对摆放的福娃进行拆卸。长沙市步行街某商店门口,“冲刺奥运,倒计时44天,全场买一送一”的横幅迎风招展。“上面印有‘奥运’两个字,就是侵犯了奥运标志的所有权,商家必须立即撤除!”长沙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类似以上行为,任何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运”二字),都是侵犯了奥运标志的所有权。
湖南没有企业经“许可”
目前,湖南没有任何一家本土企业获得奥运标志的“
许可证”。长沙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负责人刘金娥介绍,目前长沙企业对奥运标志造成侵权,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些广告中出现奥运会徽、奥林匹克格言、福娃等标志;一些企业发布以奥运会倒计时为内容的所谓公益广告,但广告语旁出现企业名称;一些企业利用奥运合作伙伴企业有合作或销售关系,在广告中出现奥运合作伙伴企业与奥运会相关的组合标志,间接暗示该企业与奥运会的关系,同样涉嫌违规。
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对涉嫌侵犯奥运标志的企业,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
使用奥运标志要获许可
奥运权利人(包括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组委)享有奥运标志专有权,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在广告中使用;即使取得了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运标志时,也应与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了许可合同,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运标志;经许可使用奥运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