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永中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公司法务部主管(特别授权)。
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布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原河南省鹿邑县金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观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布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美次,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道县胜利街宏花糖酒经营部。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及曾美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二庭副庭长李振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明跃、彭样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兰青担任记录。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军、黄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曾美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4年2月份开始生产销售“立白”牌洗衣粉,经过不懈的努力,科学的管理和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关,同时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广告来开拓市场,使得“立白”洗衣粉深入消费者心中,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从2000年开始,原告生产的“立白”牌系列洗涤用品,尤其是洗衣粉逐步销售到全国各地,同时,原告也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各地的电视台投放了专门制作的大量广告宣传片,并通过赞助全国性的大型文体活动来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几年来,原告的产品特别是洗衣粉的销量逐年上升,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原告也因此而获得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的认可,“立白”在相关公众当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立白”商标显然已经达到驰名,所以,原告请求认定原告注册号为1312647的“立白”文字商标和注册号为1640391、1086814“立白”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本案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LIUFENZHONG”牌正面装潢为旋转图形加“1快8”、“2快8”、“8快8”三种包装装潢样式的洗衣粉,上述三种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上部突出使用了“立白化工集团”字样,意在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主体图案也和原告产品的装潢图案构成近似,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曾美次销售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 000元和支付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所发费用7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曾美次未予书面答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证明注册号为1312647的“立白”文字商标和注册号为1640391、1086814“立白”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证据如下:
1、“立白”文字及文字加图形商标黑、白稿1份;
2、公司概况及产品介绍:
(1)公司简介1份;
(2)公司组织架构图1份;
(3)公司外景图、车间、生产线、样品间、产品系列图片16张;
3、公司资质证明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2)商标注册证5份。
4、广告投入证明资料:
(1)部分广告合同18份;
(2)2002—2005年度广告投放情况及费用统计表1份;
(3)广告费发票180张;
(4)报刊、杂志广告图片14张;
(5)形象店图片42张;
(6)赞助九运会、“立白杯”相声小品邀请赛、“明日之星”影视明星大赛及公益活动图片55张。
5、公司产品销售情况证明资料:、
(1)原告“立白”系列产品商品全国营销网络分布图及经销商统计表1份;
(2)广州市荔湾区统计局出具的“立白”系列商品在2001—2005年间销售量和销售额统计数据证明1份;
(3)原告在2003年—2005年与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经销商签订的部分商品销售合同11份和销售发票87张;
(4)“立白”产品2003—2005年度出口数额统计证明及海外销售合同、海关报关清单等38份,证明“立白”产品畅销东南亚、西非、北非等海外;
(5)2001—2005年度纳税证明资料1份;
(6)2003—2005年审计报告1份;
(7)中国洗涤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立白”系列商品在2001—2005年间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的证明函1份;
(8)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关于“立白”系列商品在2002—2005年间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位居行业前茅的证书1份;
(9)A-C尼尔森调查公司关于中国洗衣粉、洗衣皂和洗洁精品牌排名情况统计表1份。
6、公司获奖证明资料:
(1)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为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
(2)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明原告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立白”牌液体洗涤、“立白”牌A型、B型洗衣粉《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9月、2005年9月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从1999年至今“立白”牌香皂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州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立白”牌洗涤剂、洗衣粉等商品从1998年至今被评为广州著名商标;
(7)原告2002年7月被广州市评为《2001年度私营企业纳税大户》;
(8)2004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9)2004年5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证书,证明在中国环境标志十周年庆典表彰先进活动中荣获“中国环境标志优秀奖”;
(10)2004年、2005年、2006年被广东省评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
(11)2006年1月26日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2005年度“最具成长性企业”》荣誉称号;
(12)2006年3月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评估认定为质量信誉AAA等级;
(13)2002—2005年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
二、证明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河南省鹿邑县金盾有限公司、曾美次构成侵犯原告“立白”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如下:
1、原告广州立白企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立白”洗衣粉合法的生产商和经销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何继昌办理内地使用公证文书的证明书一份,证明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前称李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张布华为该公司董事长,注册资本为港币10 000元。
3、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曾美次销售被告立白化工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河南省鹿邑县金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 “2快8”、“8快8”超洁加香洗衣粉,构成侵犯了原告“立白”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